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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会终结真正的音乐创作吗?

Published on 03 Jul 2025 | 1 minute read

Elton John、Billie Eilish、Paul McCartney、Radiohead、Sting和Dua Lipa这些音乐人,除了创作出伟大音乐作品外,还有什么共同之处?答案是他们一致反对将自己的音乐用于训练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LLMs)。

音乐人只是众多对AI大语言模型(LLMs)使用其内容进行训练提出抗议的创作者群体之一。这类模型通常需要从互联网摄取海量数据,经过分类、处理(通过所谓的"Transformer架构"),然后进行微调,AI工具方能生成输出内容。而音乐内容还需额外的处理,转换为符号化音乐表现形式,才能被Transformer架构所理解。艺术家们的担忧主要集中于:AI深度伪造、未经授权的声线克隆、AI生成歌曲中的音乐风格模仿、人格权侵害,以及最根本的版税收益机会的丧失。

包括KateBush、Cat Stevens和Annie Lennox等著名音乐人在内的逾千名英国音乐人,近日发布了一张名为《这就是我们想要的吗?》的无声音乐专辑,其曲目列表拼出抗议文字,反对英国政府拟议的AI版权法案,音乐人们担忧该法案将使AI公司盗用音乐作品的行为合法化。目前,数百位业界音乐人已联署公开信与声明,谴责这种用其作品训练AI大语言模型(AI LLMs)的"掠夺性"与"不负责任"行径。这些行动明确指出:此类做法不仅贬损人类创造力、侵犯艺术家权益,更将危及整个音乐生态体系。

随着人工智能(AI)在音乐领域的兴起,许多基本的版权法律问题被提出,而音乐人与音乐产业首当其冲成为争论焦点。核心争议问题包括:

  1. 大语言模型训练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新加坡、欧盟等地的法律明确允许此类行为(旨在吸引AI公司投资),但各国立场存在显著差异。
  2. 版权持有人的“退出机制”是否可行?英国和香港地区正考虑引入针对大型语言模型(LLM)训练的“退出机制”例外规定,欧盟则要求作品必须包含机器可识别的退出标识,以便AI系统自动排除。但现实中,多数作品发布时并未包含此类标识,机制实效存疑。
  3. 合理使用原则是否适用? 美国对合理使用的解释较为宽泛,但争议频发。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核心考量因素应为:AI大型语言模型(AI LLM)的训练是否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作者合法权益。这一问题最终可能需司法裁决。
  4. 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侵权? 音乐人普遍担忧,AI音乐对现有风格与声线的模仿,将贬损人类艺术家投入的原创价值与心血,导致作品贬值与版税减少。如今完全由AI伪造的歌曲已屡见不鲜,例如这首TaylorSwift AI翻唱版《That's So True (Piano Version)》。

全球范围内已掀起多起法律诉讼。包括环球音乐集团、索尼音乐娱乐和华纳唱片在内等主要唱片公司,已对Suno、Udio等AI音乐初创企业提起版权侵权诉讼,指控这些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声音录音训练AI模型,并索求巨额赔偿。唱片公司主张,这种行为构成大规模未经许可的复制,且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而AI公司则普遍辩称,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或某种中间处理过程(美国法律允许此类行为),并反诉唱片公司试图扼杀竞争。多家唱片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AI生成的音乐与受版权保护的歌曲高度相似,甚至近乎完全相同。

与此同时,音乐界正采取其他应对措施。部分音乐人开始探索技术手段干扰AI训练,通过在歌曲中植入人耳无法察觉的音频扰动,这些调整对人类听众来说是不可感知的,但却能够干扰试图从音乐中学习的AI模型。The Flashbulb开发的"Poisonify"工具正是此类技术的代表。

众多艺术家与行业组织正积极推动两项诉求,要求AI公司公开训练数据来源,并建立版权材料使用的许可协议制度以确保合理报酬。毕竟,音乐许可体系堪称全球最完善;表演权、机械复制权、同步权、传播权等授权机制,早已通过各国集体管理组织成熟运作。那么,AI训练专用许可机制是否也可应运而生?

上述所有内容均涉及创作者与AI及科技领域之间的争议。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在于AI生成内容的创作过程中缺乏人类创作行为,因此不存在版权保护。若商业和消费领域开始采用以极低成本生成的AI创作内容,音乐家和艺术家将面临何种处境?

在21世纪,音乐家们先后经历了文件共享浪潮下与 Napster和Pirate Bay的版权之争,继而应对流媒体盗版问题,并与在线流媒体服务平台就合理版税分配展开博弈。如今,他们面临的最新挑战来自AI,音乐家们不无担忧地指出,人类音乐创造力的未来正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作者:Nick Redfearn,合伙人、全球维权业务负责人,罗思国际,邮箱:nredfearn@rouse.com

中文校对:赵梦云,助理经理,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jzhao3@lushen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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