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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下的临时措施

      Published on 28 Feb 2025 | 1 minute read

      2023年6月1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正式生效。(去年,我们曾发布一系列文章纪念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首个周年纪念日。您可以点击这里阅读。)自协议生效以来,初审法院已受理了多个案件,包括若干临时措施申请,如证据保全和检查令。

      此外,统一专利法院的上诉法院已经在临时措施程序中发布了裁定。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62条,临时措施和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在该条款中有所明确。第62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临时禁令时,应有裁量权,特别是要考虑授予或拒绝禁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潜在损害。此外,第62条第4款还规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方(即请求临时禁令的一方)提供合理证据,以确保法院有足够的信心确认申请方是合法权利人,并且申请方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或侵权行为即将发生。

      这些关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要求,以及对“足够的确定性”的要求,也在统一专利法院的程序规则中有所体现,例如第211.2条和第211.3条。

      截至目前,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在临时措施程序中的裁定表明,上诉法院倾向于在判断是否符合第62条第4款所要求的“足够的确定性”时,进行相对详细的评估。

      例如,在UPC_CoA_297/2024一案中,法院认为专利被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撤销了地方法庭发布的临时禁令。而在UPC_CoA_335/2023一案中,法院认为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很可能缺乏创造性,导致先前的临时禁令被撤销。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处理临时措施的简单程序中,向统一专利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的一方,也应该为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详细评估做好准备。

      另一方面,假设一方成功获得临时措施裁定的情况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提供的措施为许多欧洲市场上的众多参与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工具。

      如您需要获得关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建议,欢迎联系瑞典丹麦或德国的Rouse团队。

       

      作者:Thomas Ernby,瑞典专利业务负责人、欧洲专利律师、欧洲专利诉讼律师,罗思国际

      中文校对:李宓,专利业务负责人,路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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