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6 日,越南正式颁布第 134/2026/ND-CP 号法令,对指导《知识产权法》版权及邻接权落地实施的第 17/2023/ND-CP 号法令作出修订与增补。
本次 134 号法令在多项领域作出重要调整,涵盖人工智能辅助创作、受保护文本与数据用于人工智能系统、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执法举措以及版权登记流程等内容。
本文梳理此次修订核心要点,点明实务执行风险,并为在越南运营内容资产的企业提供合规实操建议。
第 134 号法令明确,在人为主导把控的前提下,借助人工智能系统完成的作品可获得版权保护。受保护作品须满足以下条件[1]:
若作品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生成,或未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不产生版权及邻接权保护[2]。创作者若主张版权保护,需提交佐证材料证实自身创作贡献,例如原始输入数据、指令记录、创作过程文件等;且在主管部门要求时,须如实申报人工智能使用情况。[3]
上述规定为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作品的权属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路径,同时将举证责任划归创作者与权利方。企业及品牌方应妥善留存完整创作流程记录,用以佐证权属,为后续版权登记与维权取证提供依据。
版权登记材料规范亦已同步更新,涉及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作品的登记申请,须由直接创作者或表演者提交书面声明,如实写明人工智能使用相关情况。[4]
第 134 号法令规定,仅在严格限定条件下,方可将受版权保护的文本及数据用于科研实验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5]相关素材须为合法公开出版物,取自正规合规渠道,且不得通过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获取。
该类使用行为仅限非商业目的,不得妨碍受保护作品的正常商业利用,亦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不得挤占原作品市场空间,不得在原作品推广使用环节形成不正当竞争。
法令进一步赋予作者及相关权利人权利保留权限,可拒绝自身享有权利的文本、数据被用于科研、实验及人工智能训练。权利人可通过元数据、技术保护措施、机器可读权限管理信息,或是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布公开声明等方式明确作出权利保留。若使用行为完全符合法定许可使用全部条件,则该权利保留/退出机制不予适用。[6]
综上,在越南境内,受版权保护的文本与数据不得被视为可随意无偿用于人工智能训练。企业务必严格核验训练素材合法来源,确保使用行为完全契合法令划定的非商业豁免范畴。
依据原第 17 号法令,若不符合非商业分发及使用条件,相关物品须予以强制销毁。第 134 号法令延续了针对侵权商品、主要用于生产或经营侵权商品的物料、原材料及工具的销毁规则,同时针对盗版商品制定了更为细化的处置条款。
原则上,经版权或邻接权权利人提出申请,盗版商品应当予以销毁,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补偿。但如若侵权要素已经被移除,且该货品确有必要用于人道主义援助、医疗救助、救灾防疫等公益用途,或是销毁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及生态环境的,主管机关可改令其作非商业性分发或使用。
越南海关与版权主管部门重点研讨了人工智能复合型侵权产品的处置难题:即硬件为正品,但内置软件存在盗版侵权情形。执法机关需对产品内侵权部分与合规部分作出区分。若侵权内容可以被有效移除,这可能影响是否仍有必要销毁整批货品;若侵权内容无法剥离,相关部门仍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整批销毁、退运出境等从严处置措施,目前该类案件执法实践仍在逐步完善。
此次修订意义重大,第 134 号法令明确确立了权利人申请强制销毁盗版商品的法定权利,为权利人在维权执法中主张对应救济措施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
第 134 号法令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界定范围,明确将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等各类数字中介平台纳入监管范畴,一改过往仅侧重电信、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搜索及社交服务的狭义界定模式。[8]
法令同时明确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运营者履行多项法定义务:屏蔽并下架侵权内容、关停侵权服务及应用程序,同时遵守网络安全、电子商务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法规。[9]平台能否切实履行上述义务,直接决定其能否适用《知识产权法》第 198b 条的免责条款。
此次调整标志着监管导向转向主动合规,要求平台主动建立侵权内容与侵权服务的排查、防范及清理机制,不再仅局限于被动接诉下架的处置模式。
除却法律条文修订本身,第 134 号法令还要求企业即刻落实实操举措,强化合规管理、做好权利维护、降低执法查处风险。结合本次新规变动,现整理以下实操执行要点供参考。
[1]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4条(新增第17号法令第5a.1款)
[2]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4条(新增第17号法令第5a.9款)
[3]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4条、第18条(新增第17号法令第5a.7款、第5a.8款及第39a.4(h)项)
[4]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18条(新增第17号法令第39a条)
[5]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13条(新增第17号法令第37a条)
[6]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14条(新增第17号法令第37b条)
[7]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24条(修订第17号法令第84条)
[8]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31条(修订第17号法令第110.2đ项)
[9] 引自第134/2026/ND-CP号法令第32条(新增第17号法令第112.3款)
作者:Yen Vu、Huy Nguyen、Ly Nguyen、My Nguyen
中文校对:夏林飞,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邮箱:jxia@lushenglawyers.com